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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

    信息发布者:csy520240
    2017-05-03 14:32:04    来源:襄阳政府微博   转载

    为维护我市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,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》、《信访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发布本通告。 

     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 

      一、组织或者参与围堵、冲击国家机关、信访接待场所、大型群众活动场所、重要会场,或者非法拦截车辆、堵塞阻断交通,严重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; 

      二、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、信访接待场所周围、公共场所非法滞留、散发传单、打横幅标语、穿状衣、呼喊口号、敲锣打鼓、放喇叭、燃鞭炮、聚集哄闹等,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,经劝说无效的; 

      三、煽动、策划、串联、纠集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,经劝阻、批评和教育无效的; 

      四、携带易燃、易爆、剧毒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、信访接待场所的; 

      五、以递交信访材料、反映问题等为由,非法占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、信访接待场所,经劝说拒不离开,或者在上述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; 

      六、利用老人、病人、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非正常上访,或者故意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、信访接待场所,经劝说无效,致使上述场所不能正常工作的; 

      七、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、信访接待场所不服从管理,恐吓、威胁、侮辱、谩骂、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,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; 

      八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; 

      九、借上访之名,故意在重大活动、重要会议和节庆日期间到中央国家机关越级信访、恶意登记,或进京到天安门广场、中南海周边、外国驻华使领馆区等地非正常上访,故意制造影响,或以提供代理、咨询、援助等名义,在幕后煽动、教唆、组织、策划上述活动的; 

      十、以赴省进京上访、持续缠访闹访、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、要挟手段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; 

      十一、扬言实施自伤、自残、自杀等行为,或者在公共场所以实施跳河、跳楼、跳桥等行为相要挟,制造社会影响的; 

      十二、通过网站、QQ群、微博、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,制作、复制、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,煽动非法聚集、游行、示威活动,扬言实施爆炸、放火、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教唆信访人自伤、自残、自杀,制造社会极端事件的; 

      十三、与境内外非法机构、组织、个人勾结,散布恶意攻击党和政府言论的; 

      十四、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,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,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。 

     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
     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襄阳市公安局 襄阳市司法局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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